群 岳 國 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
服務協議契約
第一條 總則
1. 服務供應商為薩摩亞商群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MillionaireTranscendingServicesLtd.(以下簡稱MTS),負責提供所有本協議所稱之服務、課程、或 產品等(以下簡稱「服務」)。
2. 本協議適用MTS所有課程,包括但不限於MTS內部及外部講師課程、實體課程、線上影音課程等。
3. MTS代售之課程(如國外課程),依其主辦單位公布之契約規定為準,不適用本協議規定。
4. MTS依本協議提供之服務為一次性講座且無固定場所,並非短期性教育事業,不適用「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」規定。
5. 本協議以中文為構成語言,MTS 保留以書面通知變更條款及細則之權利,亦保留對於條款之最終解釋權。
第二條 合約生效與契約審閱期
MTS提供給學員7日之契約審閱期,如學員無反對之意思表示,本合約於學員簽署報名表後第8日起生效。
契約審閱期內,學員得以書面(掛號信件、電郵、傳真、通訊軟體Line等等,以下簡稱「書面」)向MTS請求解除契約,MTS經與學員確認後,本協議立即失效,MTS依本協議書第四條規定辦理退費。
開課日前30日內報名之學員,不適用契約審閱期規定。
本協議有效期間自學員報名日起18個月。學員若在有效期間內未使用其權益,則視為自動放棄權益且不得主張退款或延期。
第三條 費用與支付
學員需依報名表內約定的付款程序按期支付費用,若學員未依期付款,MTS有權利拒絕提供服務並沒收學員已支付費用作為違約懲罰賠償。
學員支付定金日起7日內,需完成約定之後續付款程序,逾期或因可歸責於學員而終止本協議時,MTS依民法第249條規定沒入定金,學員不得請求返還。
套組課程:學員應於7日內完成約定之後續付款程序才得享有優惠,逾期即以課程原價計算。套組課程限定學員本人使用,不得轉讓。
第四條 終止及退款
學員若欲終止本協議,契約審閱期(7日內)得以書面向MTS請求解除契約,MTS審核後得退還課程費用100%;超過7天者扣除贈品價值後退還75%費用;開課前30日內恕不退費。
影音系列課程依「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」第2條規定,學員一經啟用帳號或觀看課程,視為提前結束契約審閱期,學員不得主張退費。契約審閱期後,視為已提供完整服務,學員不得主張退費。
所有退費程序需在確認退費金額、簽署退費申請單及折讓單後,MTS始將款項以學員指定之方式退還給學員。
學員若有不可抗力因素(包括但不限於自然意外、火災、停電、罷工等協議雙方無法預知或控制之事件),得檢具資料依本協議第五條規定向MTS申請延期,延期後不得退費。
若因MTS因素而需終止服務時,經MTS書面通知後,本協議立即失效,MTS 將於通知發出30 個工作日內退還學員實際支付費用,此外,MTS無須負擔其他任何費用。
第五條 延期
學員得於開課前30日申請延期,非因不可抗力因素,學員在本協議書有效期間內僅限申請1次延期,申請延期後學員不得主張退費。
申請延期需支付行政作業費,MTS內部講師課程收取10%行政作業費,MTS外部講師課程收取25%行政作業費。
MTS代售之國外課程,係不定期間之一次性講座,不得延期。
如學員無法出席且未於開課前30 日主動書面通知MTS 辦理延期,則視為學員已出席上課,不另行安排補課或退費。
第六條 轉讓
學員得於開課前30日申請轉讓,轉讓不限次數,但需在本協議書有效期間內完成,逾期不得轉讓。申請轉讓後,學員及受讓人均不得主張退費。
申請轉讓需支付行政作業費,MTS內部講師課程收取5%行政作業費(最低新台幣壹仟元),MTS外部講師課程收取10%行政作業費。
第七條 翻譯服務及器材約定
學員租借MTS提供之翻譯設備,需提供租借學員有效之身分證件做為質押,若學員使用儀器不當或遺失等情事發生,學員需照價賠償。
第八條 智慧財產權歸屬及約定
本協議所有課程資料(包括但不限於課程投影片PTT、錄音、錄影、網路資料、課程筆記、電子檔案、宣傳文宣等等)及相關衍生物,其智慧財產權均屬MTS或課程講師所有,非經MTS及講師書面同意,學員不得擅自轉讓或做其他利用。
非經MTS或講師允許,上課期間禁止錄音、錄影、側錄及拍照等侵害MTS及講師智慧財產權、學員肖像權等行為。
如學員違反上述規定,學員除應賠償MTS所有損害(包括但不限於商業經營損失、預期利益、律師費、對國外主辦單位賠償金額等等)。
第九條 責任及其限制
MTS 提供之服務係依「現有狀況」提供,學員同意關於運用本服務之風險應自行承擔
學員知悉並同意,MTS 及經理人、董事、股東、員工及代理人(包含但不限於志工、講師等)對任何在服務期間或之後,所產生之直接、間接、附隨、特殊、或衍生之損害(包含但不限於因使用本服務或課程所導致之任何財務損益、個人行為改變、任何人身傷害、或配合服務衍生之花費等),均免受任何損害。
若學員在本協議有效期間有違反契約或法律規定情事,MTS得直接停止服務,但學員仍然需要對契約所載列之服務款項負完全之責任
第十條 損害賠償
一方違反本協議內容時,他方得向其請求賠償因此所受之損害,但MTS對學員負損害賠償責任時,賠償金額以MTS收受之課程服務金額為限。
若因學員違反本協議內容導致第三人遭受損害,第三人所有損害由學員自行負責,學員不得要求MTS支付任何費用。
第十一條 契約修改
本協議為完整有效之規定,並取代雙方先前一切口頭與書面約定,非經雙方書面同意,本協議書內所有條款不得修改。
契約修改應以雙方另行簽署「補充協議書」之方式進行,修改後取代原條款約定,其他條款不變。
第十二條 個資處理原則
MTS基於教育、諮詢與顧問服務,及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之業務,並為行銷、客戶管理、統計調查與分析、資訊與資料庫管理之目的,在個資法規範下蒐集、處理及利用學員所提供之個人資料。
學員同意授權MTS在合理範圍內蒐集及使用學員的個人資訊。
第十三條 法規適用
本協議內容適用中華民國之法律,對本合約內容發生爭議涉訟時,雙方同意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。
本協議之任一條款無效均不影響其他條款之法律效力,合約雙方仍須忠實依約履行。